一、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3日北檢邦文字第11110003630號函辦理。
二、檢附「申請書」、「成果表」及「成果照片實錄」(如附件1~3)各1份,請各級學校自行提出申請,並最遲於宣導日期1個月前,將申請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該署文書科公務信箱(tpcd@mail.moj.gov.tw)或以傳真方式申請(傳真號碼:02-23880870);提出申請後並請致電該署確定,電話:02-23146881分機8212。
三、該署於接獲申請後,將安排講師到場免費宣講,每場次以1小時為原則,另配合該署上班時間及交通因素,請學校宣導活動勿安排於上午朝會及午休時間。
四、日期擇定後避免改期,請申請學校於活動當日準備投影設備及拍攝照片,活動結束後請將成果表及成果照片實錄(4張)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該署文書科公務信箱(詳說明二敘述)。
五、該署所屬轄區如下,非轄區者礙難接受本案活動申請:
(一)臺北市:萬華、中正、中山、松山、文山、大安、信義區。
(二)新北市:新店、深坑、烏來、坪林、石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