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國教署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相關宣導

依國教署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函辦理。

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本校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依案件性質分工)。

相關資訊請見:

揭弊者保護專區-法務部廉政署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 /Nod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