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專用清潔箱僅限丟棄一般行人行走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之廢棄物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6月26日公告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化糞池污物及專案核准以量計價者應依其個別規定方式排出清除外,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規定時間,於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置於垃圾車內;非行人行走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之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汽、機車駕駛人或乘客,均非屬行人,不得將廢棄物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一般行人,非行走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之廢棄物,亦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違者將可能被裁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