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海洋保育在地守護計畫」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113年度海洋保育在地守護計畫」徵件須知
一、 計畫目標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維護生態系健全、增加海洋環境監測能量、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民眾海洋保育意識,及導入廢棄物再利用等理念,鼓勵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學校等多方參與海洋保育事務,以建立多元夥伴關係,共同促進永續發展願景,達長期守護在地海洋環境之目標。
二、 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109年6月5日核定「向海致敬-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110年至113年)」辦理。
三、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1、學校2、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本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四、 徵件主題
為維護海洋棲地、增加海洋環境監測能量、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民眾海洋保育意識,及推廣海洋公民科學等理念,鼓勵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學校等多方參與海洋保育事務,以建立多元夥伴關係,共同促進永續發展願景,達長期守
1 依人民團體法合法立案之社會團體,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非營利性團體;所稱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2 學校指各級學校。
(OCA112.9.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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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在地海洋環境目標。但非本署業務主管之淨灘、河川、觀光等範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113年度規劃5大面之徵件主題,說明如下:
(一) 海洋保護區守護
針對海洋保護區成立巡守隊或執行巡護工作,培養巡護人員必要知能,並引導巡護人員以公民科學方式蒐集海洋保護區內物種及棲地資料,以凝聚地方共識共同保護海洋保護區生態環境與資源,讓臺灣海洋能夠永續經營與發展。
(二) 棲地復育行動
針對特定物種棲息環境及重要海洋碳滙生態系,透過企業、在地社區、團體、民眾等多方參與及夥伴合作,提出棲地及海洋碳滙生態系(如:潮間帶、珊瑚礁、海草床、紅樹林、泥灘地、岩礁或藻礁等)復育方案,以復育物種棲地及增值海洋碳滙,並創造有利的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行動。
(三) 友善釣魚行動
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以「友善釣魚、資源永續」為核心理念,提出盤點垂釣資源、營造安全環境、調查垂釣資源利用及推展友善釣魚理念等策略,以實踐友善釣魚行動3。
(四) 海洋保育推廣
利用創意設計、創新教具及媒材等方式推廣海洋保育知識、企業社會責任、環境永續、海洋碳匯等,讓地方民眾、企業了解海洋保育的意義及重要性,進而提升國人及企業海洋保育素養、瞭解海洋碳匯重要性,進而熱愛海洋、願意以行動投入及落實海洋保育。
(五) 潔淨海洋行動
鏈結在地力量辦理海洋環境清潔、維護生態環境 (如清除水下覆網、海洋廢棄物4等)、源頭減量替代方案、循環使用自然資源或結合海洋廢棄物循環再利用概念之具體計畫,以達共同潔淨海洋之目標。
非本署業務主管之淨灘、河川、觀光等範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五、 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
(一) 針對海洋保育議題(符合徵件主題)之工作計畫得申請補助,執行場域應於
3 臺灣友善釣魚行動方案 https://www.oca.gov.tw/ch/home.jsp?id=372&parentpath=0,296,370&mcustomize=ocamaritime_view.jsp&dataserno=201910080033
4 以清除海洋中廢棄物為主(淨海)
(OCA112.9.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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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管轄區域內。
(二)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年為限,計畫期程為計畫核定後至113年11月30日。
(三) 補助額度:每案補助經費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相關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詳見附件一。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原則(不含硬體設備購置費用,補助用途別請參考附件二),其他經費支用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配合款應為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以上。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
(二)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網路申請」及「寄送紙本文件」(依郵戳為憑)。
網路申請: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上網完成申請表單。
(申請網址https://forms.gle/VxPtT8nx3FVRgA5f8)
寄送紙本文件:
(1) 前項規定期限內備妥申請文件一式1份(含電子檔案),寄至80661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7樓(海洋保育署-海洋生物保育組)收。紙本文件依掛號郵戳為憑(112年10月27日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 繳交格式:以A4規格中文撰寫,雙面印刷,直式橫書編排並編目錄頁、頁碼,主文以不超過二十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提案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五十頁內為原則。影本證明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3) 申請文件應包含:
A. 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三)。
B. 提案工作計畫書(如附件四)。
(OCA112.9.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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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證明文件影本:
a.民間團體:申請單位登記、立案文件、現任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
b.各級學校:學校立案證明文件。
c.個人資料證明文件: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手機電話、地址)。
D. 其他佐證資料:
a. 本計畫屬民間團體提案者(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需檢附3年內任1年曾受相關政府補助完成計畫之實績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b. 提案計畫倘有結合在地合作單位、團體或相關機關(構),請提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參考文件尤佳,無則免附。
(三) 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一律不予退還。
(四) 申請資料應完備,未完成書面申請作業、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ATTCH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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